1996年3月24日 星期日

就梁國雄被判無罪一事的聲明

四五行動

一九九六年三月廿四日



我們認為,儘管法官宣判梁國雄「行為不檢」及「襲警」兩罪不成立。然而,法官並無清楚指明九月廿九日晚上,警方以幾達二百之眾的警力,將十數名示威者擠壓,阻撓其和平示威是否恰當,也並未判決警方當日擅設所謂「指定示威區」是否濫權,是否違反人權標準及「人權法」。換言之,法官判梁無罪,僅在乎警方證供矛盾百出,自打咀巴而已。此案之判決未構成案例,以杜絕警方濫用權力侵犯市民之示威權。事實上,目前香港仍有不少殖民地條例(如公安法、警察條例等),賦予執法部門極大權力,足以任意阻撓市民示威、遊行等自由,及檢控和平示威的人士。這些條例必須立即予以廢除,以防止當局憑其好惡,任意逼迫示威人士,實行政治檢控。至於「襲警」一罪,警方及律政署僅憑一名警員片面之詞,悍然起訴梁君,已被證明為欲加之罪,是刻意針對梁君,抹黑當晚和平示威之舉。

我們一貫認為,公民在政府濫權侵犯民權,無理阻撓、壓制其自由權利時,有權以必要的手段,和平地行使其固有之人權。為此,我們曾於八九年九月廿九日晚上,抗議新華社「國慶酒會」粉飾太平、要求平反八九民運時被警方拘捕七名成員。去年九月廿九日,梁國雄又被警方拘捕並針對性檢控,跡近政治檢控。然而,我們對爭取國內民主,支援國內民運及爭取香港民主之志未改,對「公民抗命」之原則仍然執著。在今後,我們仍會與香港同胞一道,為上述目標而抗爭!
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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